青岛通讯社 案例说法:不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如何合并计算!

【青岛通讯社|案例说法:不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如何合并计算!】青岛通讯社 案例说法:不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如何合并计算!
青岛通讯社 案例说法:不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如何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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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 , 工作年限的长短很重要 , 因为与经济补偿相关联 。 今天要讨论的这个案例 , 就是关于工作年限的:劳动者在工作时变更了两家公司的劳动合同 , 其中一家公司的股东是另一家公司的法人 , 而社会保险则由另一家企业缴纳 。 劳动者主张 , 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 。 那么 , 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定的呢?一起来看一看详情吧 。

2020年 , 因劳动争议 , 瓜子汽车天津公司与刘某某对簿公堂 , 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 , 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
刘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自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起 ,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受山景科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 , 在青岛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
刘某某认为 , 自己提交的2015年度和2016年度报告 , 均显示杨浩涌系山景公司股东 , 同时杨浩涌也是瓜子汽车天津公司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不同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 尽管瓜子汽车天津公司否认该事实 , 但按照九民会议纪要第十条的规定 , 应该认定山景公司与瓜子汽车天津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 因此 , 自己与瓜子汽车天津公司应该在015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 。
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则认为 , 刘某某作为瓜子汽车天津公司员工 , 时间开始于2016年 , 双方订立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 。 该公司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作为证据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刘某某与瓜子汽车天津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自2016年1月1日开始 , 瓜子汽车天津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 。 山景公司与瓜子汽车天津公司为两个独立的用工主体 , 刘某某主张二者存在关联关系证据不足 。
据此 , 法院驳回了刘某某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7月17日开始的主张 。
此后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防暑降温费等福利 , 都是按照法院认定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 。
法院的判决意味着 , 即便工作没有变动 , 仅凭同时兼任甲公司股东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并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系关联企业 。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本案中 , 刘某某也可以换一种思路 , 比如证明自己是由用人单位发起的劳务派遣 , 并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之间的跳槽;再证明原用人单位在诉讼时效内未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 。 或者 , 进行分段诉讼 , 分别向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

不知道大家对这样的情况 , 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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