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网 吴志强:应完善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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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网|吴志强:应完善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众所周知 , 法律非常讲究时效 , 起止、中止、中断等等概念明确 , 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指导的刑事诉讼法 , 理当更为关注时效 , 使得办案人员有章可守 , 提高司法效力 , 减少人为操作空间 , 更好地维持社会稳定秩序 。
然而 , 不知何种原因 , 我国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 , 至今没有明确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 。 作为刑事案件起源的侦查期限 , 其重要性自然无需赘言 , 现行刑诉法却只是对于侦查羁押期限有规定 , 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 , 刑诉法则缺少相应条文限定 , 无办案期限约束 , 也未与追诉时效期限相联系(追诉时效不超过案件犯罪嫌疑人最高可能判处的期限 , 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 侦查期限或许也宜如此 。 ) , 这难免会引发问题 , 容易造成民众误解 , 也不利于统一司法办案尺度 。
不妨在此看看最典型的相关案例 , 前者如近年国内诸多媒体经常报道多少逃犯被抓、某某场所一次抓获多少逃犯(部分逃犯的案情较轻) , 某某案件20几年后侦破、几代公安接力抓获犯罪嫌疑人 , 这类案件的侦查期限(这里可理解为追诉期限)似乎就是无限期 , 给人的印象是办案机关任何时候都可以继续使用侦查职能 ,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触犯了刑法而未被抓获、未受刑事处罚 , 就一直处于被追究的状态 , 须知 , 侦查也是要付成本的 , 需要消耗纳税人血汗 , 像前不久的劳荣枝受审案件就是一个类似典型案例 , 其被指控的几起案件发生时间 , 距其被抓获的时点 , 都已超过20年 , 其实侦查机关长期未破案、没抓住犯罪嫌疑人 , 相关的办案人员就应承担一定责任 。 后者如基层公安机关办理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太严重的刑事案件 , 倘若经手警官已查清案情 , 由于种种原因 , 依然长时间不拘留(羁押)犯罪嫌疑人 , 也不向检察院移交案件 , 仍不算违法 , 顶多被定性为效率低下 , 哪怕受害人(被害人)埋怨指责、愤懑不平 , 其中的违规操作空间可能太大 。
有鉴于此 , 有关部门或应早日出台司法解释 , 完善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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