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放疗部位照射剂量过高,引起肿瘤病人皮肤严重照射损伤
一、患方陈述
2017年7月21日 , 原告经过诊断“左胸壁占位”入住被告x区中医医院肿瘤科 。 在超声波引导下行体表肿物刺术 , 术后病理提示纤维瘤 。 2017年8月15日全麻手术 , 2017年8月25日出院 , 术后病检:梭形间叶源性肿瘤 。 2017年9月12日 , 被告考虑低密度恶性纤维粘液性肉瘤 , 诊断术后转入肿瘤科行放疗 , 由门诊将原告以“左侧胸壁梭形间叶源性肿瘤”收住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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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原告又因被告诊断“左侧胸壁放射术后液化感染、左侧胸壁放射性皮炎”三次入院接受被告放射治疗 。 2018年3月3日行“左侧肋骨内固定取出+左侧胸壁慢性溃疡修复术+局部皮瓣转移术” 。 2018年9月19日原告出院 。
二、患方观点
原告自2017年7月21日起 , 先后五次入住被告医院治疗 。 但治疗结果导致原告“胸廓不对称 , 左胸壁可见散在数条和手术愈合疤痕 , 局部触痛(+) , 左侧胸壁局部稍塌陷或隆起 , 根本原因在于术后放疗适应症牵强 , 同时放疗风险 , 被告却未在放疗前知情同意书中向原告明确逐条详细履行告知义务 , 违反国家肿瘤治疗相关管理条例 , 无规范放疗病例文书、无放疗照射靶区的范围、无皮肤损伤诊疗过程记录等重要原始数据 。
放疗照射剂量与原告“低度恶性纤维粘液肿瘤”不符 , 同时照射靶区又有金属钛板 , 导致实际照射皮肤剂量过高引起皮肤严重照射损伤 。 放疗皮肤损伤是可预见并发症 , 被告在多次放疗过程中缺乏及时、准确和有效的处理方案及会诊讨论 。 原告皮肤损伤是被告放疗导致的严重并发症 , 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 。 鉴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极大痛苦 , 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 故现提起诉讼 。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6,0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20元、护理费10,2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1,400元、误工费15,096元;2、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135,864元;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 。
【医疗纠纷:放疗部位照射剂量过高,引起肿瘤病人皮肤严重照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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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方观点
原告在我院住院的事实认可 , 也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费用 。 但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开庭进行核实 。
四、鉴定意见
2018年8月9日 , 2019年9月27日 , x医学会及其上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 , 均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
2020年5月14日 , 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术后存在可能复发的危险因素 , 符合放疗适应症 。 但院方存在未尽到高度医疗注意义务 , 询问病史不仔细 , 病历书写欠规范 , 放疗风险评估不足 , 不能排除放疗部位照射剂量过高 , 导致左侧胸部放射性皮炎 , 局部渗出坏死 , 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可诱发或加深病情发展 , 住院时间延长 , 医疗费用增加的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 过错参与度拟为20% 。
五、庭审意见
本案原告海某某按鉴定意见书所载明的被告x区中医医院过错参与度20%主张相关费用 , 合理有据 , 本院予以支持 。 原告海某某另行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 , 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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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法院判决 , 被告x区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海某某医疗费12,35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20元;陪护费8,400元;营养费580元;交通费1,400元;误工费13,892.65元 , 合计43343.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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