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机 矿机,中国法律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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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 虚拟货币的投资往往与金融业务挂钩 , 而我国尚未设立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牌照 , 因此 , 该等投资业务往往与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相关联 。 而矿机及其关联业务的刑法风险主要发生于不规范的经营推广行为 , 矿机本身的买卖不为法律所直接禁止 。 但是 , 近日生效的一则案例却打破了这一认知 , 本文旨在分析此案例的前因后果 , 以供各位读者共同学习、探讨 。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陈某系通过第三人曹某介绍 , 认识被告张甲和张乙 。 2018年6月22日 , 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张甲72000元 , 后张甲将上述款项交付给张乙 。 张乙收到该款后在某交易平台帮原告购买8台某链矿机 , 登记在原告陈某名下 。
2018年6月底7月初 , 在某交易平台上购买一台某链矿机需要某虚拟货币600枚、矿石400枚 , 每枚币、矿石约15元(后币、矿石价格下跌) 。 原告付给被告张甲的款项已用于购买该矿机 。
【矿机|矿机,中国法律认可吗?】因该虚拟货币价格下跌 , 原告以被告承诺保证收益为由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返还购买矿机的价款与利息 。

案件焦点
就公开的信息而言 , 飒姐团队认为本案焦点主要有三:
其一 , 购买矿机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得到法律保护;
其二 , 销售矿机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其三 , 被告承诺收益的行为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

法院的观点与判决结果
该案的审理历经三个阶段:
第一 , 裁定驳回起诉 。
在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在(2019)苏0381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中 ,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 故而裁定驳回起诉 。
第二 , 民事一审阶段 。
由于前述裁定并未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 , 二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 启动一审程序 。 在一审判决中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0)苏038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币、矿石是一种虚拟货币 ,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 公民投资、交易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 , 但不受法律保护 。 另考虑二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 , 足以对原告造成侵害 , 故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此外 , 一审法院仍坚持建议双方当事人向公安报案 。
第三 , 民事二审阶段 。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 上诉至中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苏03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中的标的物 , 并非传统货币 , 也并非合法的虚拟货币 , 且该交易行为涉嫌犯罪 , 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 终而驳回上诉 。

案件评析
纵观三份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 , 法院的观点可拆分为两个方面 , 一是交易标的为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 二是被告出售矿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
一方面 , 就交易标的为“不合法物”的观点来说 , 飒姐团队引用本案一审判决文书的说理部分来分析其逻辑构成 。
法院认为 ,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 , 而本案币、矿石属于虚拟货币 , 原被告交易该等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
对此 , 飒姐团队持有不同观点:币与矿石属于虚拟货币不代表它们属于不合法物 , 此处 , 一审法院的论证略显不足 。 在2013年施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第一条“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中 , 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 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推而广之 , 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确有不合法性 , 但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在飒姐团队看来 , 本案的币与矿石系原告购买矿机挖取而来 , 原告持有虚拟货币的行为并未令币与矿石起到“货币”的作用或功能 。 因此 , 这些币与矿石应当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 , 不可当然推定为不合法物 。
另一方面 , 就被告承诺收益 , 销售矿机的行为来说 , 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该等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 二审判决书中则是未对罪名进行描述 , 仅提出涉嫌犯罪的观点 。 考虑到民事裁判文书对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论述情有可原 , 在此不做深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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