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保科技 安全生产保险包括哪些险种?哪些投保情形构成重复保险?-工保科技( 二 )


在国内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中 , 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 , 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则属于财险项下的责任险业务 , 因此这里主要分析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的竞合重复问题 。
依据《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六条规定 ,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 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从保险标的来看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员工)的身体(伤残、伤亡保险赔偿) , 而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企业雇主)应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 , 两者保险标的不同 。
从保险性质来看
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同属商业安全生产险种 , 但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主要保障作用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 建工意外险虽然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发展初期也发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 包括法务判例中也认可其分担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作用 , 但随着雇主责任险、安责险的出现 , 专业的安全责任险取代了其前述保障作用 。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建工意外险 , 更多被认为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性待遇 。
因此 , 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 。
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
雇主责任险是国内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责任险种 , 安责险是近年来在其基础上优化发展的全新责任险种 , 两者在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障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竞合与重复 , 如上文提及的保险标的 , 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保险标的同为企业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事故赔偿责任 。
因此 , 一旦企业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 , 将可能构成重复保险情形 。 在这种情形下 ,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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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安全生产险种的重复保险情形
用人单位通过多个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安全生产险种 , 一旦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将构成重复保险情形 。 如上文所述 ,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当然也有例外 , 作为各类商业安全生产保险中唯一的人身伤害保险 , 建工意外险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并不构成重复保险 , 保险受益人可以同时获得多份保险赔偿 。

建工意外险 , 主要针对建筑人员因意外风险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 导致的相应“医疗费用补偿”或“伤残死亡赔偿金给付” , 以商业保险形式为建筑人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 。 从这里来看 , 建工意外险同时具有补偿型保险特点与给付型保险特点 。
对于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型保险赔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 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 , 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偿也不能超出本身的损失费用 。 因此 , 实务中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 , 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
对于伤残死亡赔偿
【工保科技|安全生产保险包括哪些险种?哪些投保情形构成重复保险?-工保科技】建工意外险保障项下的伤残赔偿与死亡赔偿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范畴 , 具有给付型特点 , 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 因此 , 建工意外险的投保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 , 保险受益人也可获得多份保险合同的累积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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