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讯社 案例说法:未投缴社会保险,员工工伤应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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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家餐饮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 , 造成拾级伤残 , 因该公司未给这名员工投缴社会保险 , 双方遂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 , 最终对簿公堂 。 那么 , 劳动仲裁部门和法庭是如何审理并判决的呢?一起来看一看 。

李某某系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 2017年9月20日在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 , 2019年5月15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 2020年5月20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伤残拾级 。 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给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 事故发生时 , 李某某年满54周岁 。
可查的资料显示 , 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黄海学院文苑餐厅二楼 。
【青岛通讯社|案例说法:未投缴社会保险,员工工伤应如何赔付?】2020年6月19日 , 李某某向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请求裁决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十四万余元 。 2020年8月10日 , 仲裁委员会裁决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十三万余元 。

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 , 诉至法庭 。
该公司主张 , 与李某某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理由是2017年9月10日 , 双方达成协议 , 李某某承包金裕天餐饮公司的食堂窗口出售餐饮 。 而且 , 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向被李某某发放工资 , 李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工资为多少 。
庭审中 , 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然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 , 但其未就此举证 , 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而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某为工伤 , 并评定为伤残十级 。 法庭据此确认李某某与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据出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记载: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辩称中称 , 参照其他厨师月工资5000元标准向李某某发放劳动报酬 。 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认可李某某停工留薪期6个月 , 但不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 。 李某某自认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 。
不是劳动关系 , 为什么要给他发工资呢?
法庭认为 , 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给李某某投缴社会保险 , 根据相关法规 ,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最终 , 法院判决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十三万余元 。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青岛金裕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给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 就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 为李某某落实各项工伤待遇 。
本案中 , 关键环节是黄岛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 有了这份工伤认定 , 接下来的仲裁、对簿公堂 , 企业肯定都要承担职工的工伤待遇 , 没有例外 。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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