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_465697 古蔺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 五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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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 古蔺法院刑事审判庭立足自身职能 , 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 , 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到审判工作全过程 。
近日 , 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对五名被告人龚某某、张某、田某、史某甲、史某乙判处一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9年3月期间 , 被告人龚某某、张某、田某、史某甲经他人诱骗先后加入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一名为“广州佳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 , 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

该传销组织成员以介绍工作、观光旅游、谈恋爱等为由 , 诱骗亲人、朋友、同事、“恋人”到该传销组织所在地 , 然后以培训洗脑、限制自由、威逼利诱等方式 , 诱骗被害人购买虚拟化妆品加入该传销组织 。 新进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 , 组织、领导者要求其继续诱骗他人参加 , 并以其发展下线人员的人数或购买虚拟化妆品的数量作为“升职”和“计酬”的依据 , 共同骗取他人财物 。
该组织共发展下线人员100余人 , 骗取财物数万元 。五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内部 , 按照组织成员发展下线的人数或购买虚拟化妆品的数量 , 从上到下依次设置总经理、经理、主任(寝室长)、主管、业务员等5个职务层级 , 形成金字塔式管理模式 , 上一层级的组织成员对下一层级的组织成员有组织、领导、管理的权限 。

其中 , 被告人龚某某于2009年底2010年初加入该传销组织 , 先后担任业务员、主任、经理、总经理职务;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初加入该传销组织 , 先后担任业务员、主任、经理职务;被告人田某于2014年1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 , 先后担任业务员、主任(寝室长)、课堂大领导 , 直至案发;被告人史某甲于2016年底2017年初加入该传销组织 , 先后担任业务员、主任(寝室长);被告人史某乙加入该组织后 , 担任业务员 。

以上五名被告人 , 除被告人史某乙外 , 均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领导职务 , 组织、领导所属其他组织成员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 骗取他人财物 。
该传销组织除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化妆品骗取财物外 , 还在组织内部以口口相传的方式 , 广泛传授诈骗方法 , 组织内部成员添加陌生人微信、QQ , 通过网络色诱手段 , 以索要车费、医疗费用等为名 , 骗取对方财物 , 用于组织成员个人生活开支或购买虚拟化妆品谋求“升职” 。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 , 组织成员史某甲等人以网恋色诱方式骗取多名受害人财物共计三万余元 。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龚某某、张某、田某、史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构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 以发展人员或购买虚拟商品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骗取财物 , 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 且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达100余人且层级达五级四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应予刑事处罚 。
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 , 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 遂作出以上判决 。

法官说法
当前 , 传销犯罪愈演愈烈 , 特别是网络传销犯罪日益猖獗 , 涉及人员众多 , 地域广泛 , 涉案金额巨大 , 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 传销致富路不通 , 竹篮打水一场空;传销骗人是陷阱 , 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醒广大群众 , 对传销组织要提高警惕 , 严防上当受骗 , 参与传销害人害己 , 最终必将血本无归 。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 ,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 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骗取财物 ,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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