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 祸从天降:男子从10楼跳下身亡,保洁员被砸伤20多天未脱险( 二 )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的龚经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由于雷女士已经超过60岁 , 先前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也没有任何协议或保险 。 事发后 , 公司工作人员曾前往县医院看望雷女士 , 并垫付了一万元的医疗费 。
龚经理还提到 , 雷女士主要负责内环境区域的保洁 , 事发地点并不在她的清扫范围 , 他们推测 , 雷女士可能是在下班时遭遇意外 。 对于后续需要承担的责任 , 公司支持走法律程序 。
律师:可以向跳楼男子家属索赔
过往报道显示 , 近年来曾发生多起坠楼人员砸伤(死)路人的案例 。
2019年6月 , 四川眉山一名男子坠楼 , 砸中同住该小区的正在楼下遛弯的祖孙俩 , 三人均不幸身亡 。 事后 , 被砸祖孙的家属将坠楼者父母告上法庭 , 法院二审判决赔偿金额为106万元 。
2019年11月 , 湖南长沙一名女子坠楼砸中24岁女孩小苏 , 坠楼女子当场身亡 , 而小苏被鉴定为伤残六级 。 事发近一年后 , 小苏父母起诉坠楼女子家属 , 索赔各项损失93万多元 。 法院最终判定跳楼女子的父母应赔偿小苏77万余元 。
对于雷女士的遭遇 ,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 , 家属可以以跳楼男子侵害保洁员的“生命权 , 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 , 要求跳楼者家属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 。
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看来 , 如果跳楼男子没有抑郁症 , 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 其家属不承担责任 , 但在赔偿方面以遗产为限对保洁员进行赔偿;若该男子确实有抑郁症 , 家属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虽然雷女士未和保洁公司签署劳动协议 , 且事故或发生于下班途中 , 但付建表示 , 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 , 就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 同时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
范辰认为 , 保洁员虽由政府招标的保洁公司管理 , 但崇阳县中医院是用工单位 。 依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的规定 ,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崇阳县中医院与保洁公司应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但付建认为 , 该案中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 , 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 。 付建称 , 医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 但是该义务是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不能进行无限放大 。 “如果男子确实是踹开医院的窗户跳下 , 医院对该故意为之的行为 , 不存在相应的过错 , 医院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 但基于道德层面 , 可以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一定的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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