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子光 陕西一女子借钱给哥治伤,向嫂子讨债被拒:借你的钱,也要还吗?

京子光 陕西一女子借钱给哥治伤,向嫂子讨债被拒:借你的钱,也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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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子光 陕西一女子借钱给哥治伤,向嫂子讨债被拒:借你的钱,也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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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是扯不断的一种血缘和社会关系 , 特别是兄弟姐妹之间 , 小时候一起长大 , 成年后相互依傍 , 这种关系从生到死相互纠缠 , 不可能轻易淡化 。 不过 , 如果兄弟姐妹之间发生借贷关系 , 这种债务需要偿还吗?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陕西合阳县某镇的王小花和王小军是亲兄妹 , 从小关系都很好 , 就算各自成家立业之后 , 还是相互走动 , 因为哥哥的关系 , 王小花和嫂子张翠莲的关系也很好 , 相处了十几年都没有红过脸 。 不过这一切随着哥哥王小军的意外去世 , 瞬间发生了改变 。
两年前王小军在前往合阳县某地务工期间 , 在路上发生车祸 , 因为是单方面肇事 , 王小军被送医治疗后完全自费 , 这让原本不太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 王小花得知这个情况后 , 在哥哥住院期间给了4000元应急 。 后来在嫂子的请求下 , 王小花又借给了嫂子10000元用于哥哥的治疗费用 。
虽然张翠莲东拼西借尽力治疗王小军 , 不过天不遂人愿 , 2020年3月 , 王小军还是因治疗无效去世 。 在办完丧葬事宜后 , 姑嫂两人为一万元借款发生矛盾 , 后来更是闹得不可开交 , 直到对簿公堂 , 往日相敬如宾的情义瞬间化为乌有 , 留下的只是生活的一地鸡毛 。

王小花认为 , 自己虽然和王小军是亲兄妹 , 但毕竟自己也有一家人生活 , 再说1万元对于她这样的农村妇女来说并不是小数目 , 而且自己还无偿给予了4000元用于哥哥治疗 , 哥嫂也应当体谅自己的不易 , 这一万元借款怎么说嫂子都得还给自己 。
张翠莲则辩称 , 这1万元确实是自己向王小花借的 , 但全部用于其哥哥王小军的治疗 , 并不是自己挥霍使用 。 王小花作为妹妹 , 应当有扶助亲哥哥的义务 , 王小军的医疗费用王小花也应当承担一部分 , 因此自己不应该偿还王小花这一万元借款 。
你看这 , 为了这一万元钱姑嫂之间多年的关系走到了这一步 , 确实令人唏嘘 。 但话又说回来 ,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 在金钱与感情之间 , 大多数人还是选择了金钱 。 不过两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 到底谁对谁错 , 还需要法律来判定 , 无论提出什么主张都要有法律依据 。
从大众认知来说 , 兄弟姐妹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 因为在兄弟姐妹分别成家立业之后 , 也就是分家门、立家户 , 除了父母这层关系的牵绊之外 , 再无其他关系 , 如果父母一旦去世 , 就更不会产生任何关系 , 更何况是相互扶养呢?

不过这只是一般大众的朴实想法 ,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 有抚养的义务 。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 有抚养的义务 。 ”
从上述法律条款不难看出 , 兄弟姐妹间是具有扶养义务的 , 但必须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 。 首先发生这种扶养义务需要从同胞兄弟姐妹间的关系来确定 , 其次是扶养人需要要负担能力 , 如果自己都没有能力养活自己 , 谈何养活兄弟姐妹呢?第三是父母必须死亡或无力扶养的 。 第四就是被扶养人未成年或确实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 。
只有上述条件完全满足 ,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才能成立 , 如果缺失任何一个 , 则扶养义务不能成立 。 本案中王小军有自己的家庭 , 且在住院期间并未与妻子离婚 , 而且张翠莲也完全能够自食其力 , 王小军并不符合由王小花扶养的条件 , 因此王小花也没有扶养王小军的义务 。
从王小花的行为来看 , 在王小军遭车祸住院期间 , 先是资助了4000元住院费 , 后来又出借1万元用于哥哥治疗 , 即便王小花不资助和不借钱 , 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任何追究 , 所谓帮是人情 , 不帮是本分 。 张翠莲和丈夫王小军与王小花发生的债务是用于王小军治疗 , 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张翠莲应当归还 。

但从血缘亲情来说 , 不管王小花有没有扶养哥哥王小军的义务 , 但血浓于水的亲情是割不断的 , 兄妹间更应该好好的扶持 , 去帮助对方 , 这样的话 , 父母才能得到安慰 , 这也是从人伦道德层面上的要求 。 正是因为这件案子较为特殊 , 最终法院决定利用调解手段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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