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法 食客酒后鱼塘溺亡,家属起诉餐馆,法院:餐馆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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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亲朋好友出去聚会
到农家餐馆吃饭
一时兴起喝了两杯
想着在鱼塘中钓个鱼吧
没想到一名男子因此丧命……
家属后将餐馆告上法庭
法院说:餐馆无责!
01、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份 , 沈某在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 。 2019年10月23日中午 , 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 。 同日下午14时许 , 沈某至南乡菜馆 , 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 。
南乡菜馆系农家菜馆 , 经营餐饮 , 不含垂钓项目 。 后沈某准备在南乡菜馆的鱼塘中钓鱼 , 便询问菜馆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 , 殷某向其提供了鱼竿和面粉 , 沈某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 。
随后 , 亲友因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 , 众人报警 。 专业人员将沈某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沈某已死亡 , 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勘验 , 排除他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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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 , 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 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9200元 , 要求南乡菜馆承担20% , 即219840元 。
02、审判结果
【广州普法|食客酒后鱼塘溺亡,家属起诉餐馆,法院:餐馆无责!】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 。
死者沈某在该鱼塘中进行钓鱼 , 南乡菜馆并未收取相应费用 , 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 。
另外死者沈某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 , 南乡菜馆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 。 因死者沈某系在南乡菜馆处进行餐饮消费 , 并非在南乡菜馆鱼塘中钓鱼消费 。
现卞某、沈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 , 不予支持 。
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 , 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03、法官说法
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 , 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 。
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 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 , 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 。
其评判标准 , 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准 。
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 , 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 , 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
对于此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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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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