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实控人被指长期滞留境外 董事资格遭质疑 ST德豪调整小家电业务风波不断( 二 )


董事任职资格存争议
中国证券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上述议案仅以一票的优势获董事会审议通过 , 王冬雷这一票成为关键 。 但王冬雷是否具有董事任职资格及王冬雷本次投票结果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 根据ST德豪《公司章程》 , 董事会作出决议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ST德豪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 王冬雷是否具备董事任职资格将影响投票结果 。 “若在未完成董事补选前审议上述议案 , 至少需要5名董事赞成才能通过 。 ”北京一位资深法律人士说 。 而现在已有两名董事明确反对 , 两名董事弃权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月29日公布 , 德豪投资、王冬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ST德豪2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 因与华鑫信托增信担保而引发债务纠纷 , 将公开拍卖德豪投资持有的2.21亿股上市公司股票 。 3月2日 , 深交所下发《关注函》 , 要求公司认真核查并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董事王冬雷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等 。
根据规定 , 出现“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这一情形的 , 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人员 。 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彼时针对上述《关注函》出具法律意见时表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提起申诉 , 不排除申诉成功的可能性 , 王冬雷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尚未最终明确 , 现阶段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冬雷并未构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公司董监高任职法律障碍情形” 。
随后 , 有投资者向深交所投诉称 , 上述回复意见明显违反我国诉讼制度两审终审制基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后 , 相应判决内容生效 , 当事人对二审判决有异议进而提出申诉 , 在申诉成功前 , 不影响二审判决的效力 。 因此 , 王冬雷因上述债务到期未清偿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在法律上是确定的 。 只有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且最终改判之后 , 方能重新具备董事资格 。
对此 , 交易所于3月29日下发关注函 。
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在ST德豪4月6日披露的公告中表示 , 上述意见属于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问题 , 这是基于一是申诉是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 二是通过法院拍卖是否可能清偿债务存在不确定性 。 在此情形下 , 《关注函的回复意见》形成了“王冬雷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尚未最终明确”的观点 。
颇为诡异的是 , ST德豪在公告中称 , 3月29日公司接到深交所向公司下发的《关注函》后 , 立即与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 相关律所均不愿意再次出具法律意见书 , 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律师对该问题的回复出具法律意见书 。
关于ST德豪是否已聘请到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前述董办人员表示 , 以公告为准 。
值得一提的是 , ST德豪4月12日发布公告称 , 公司董事会于4月12日收到独立董事汤庆贵的辞呈 , 因个人原因 , 其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 辞职生效后 , 汤庆贵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 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前 , 汤庆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
被指涉嫌信披违规
优化小家电业务议案引出的董事纷争还曝光了一处劲爆细节 , 甚至不排除ST德豪涉嫌信披违规的可能 。
沈悦惺在反对理由中提到:“根据证监会、深交所规则 , 董事会召开会议后应该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 公司于3月1日召开第二十七次董事会 , 会议决议至今仍未公布 , 严重违背信息披露规则 , 涉嫌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在此情形下 , 继续召开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应属违法无效 。 ”
深交所要求ST德豪对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 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 ST德豪认为 , 需要进一步收集整理资料聘请律师发表意见 , 公司无法在原定的4月2日之前全部回复 。
中国证券报采访人员调查独家获悉 , ST德豪3月1日召开的董事会需要审议两项议案 , 分别是《关于拟出售公司持有的全部雷士国际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这两份议案是否属实 , 前述董办人员表示以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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