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 盛洋科技收政府补助信披违规 董事长叶利明等收警示函( 二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 , 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号) ,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利明、叶盛洋、吴秋婷、范月刚:
2020年7月31日 ,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35.11万元 ,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91% , 公司于2020年8月8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长叶利明、总经理叶盛洋、董秘吴秋婷和财务总监范月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 ,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公司应当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 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 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
特此公告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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