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pace 案例分析 上班时间外出用餐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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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时间出车祸算工伤吗?
案情概述
赵小东是广东某公司员工 , 在生产车间工作 , 其正常上中班时间是从上午11时到晚上19时 。 一天 , 赵小东上中班 , 但赵小东在13时53分从车间出来 ,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骑自行车离开公司外出(家属称其外出用餐) , 后赵小东在14时30分骑自行车回公司的途中 , 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 交通事故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
赵小东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 人社部门经调查后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 认定赵小东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属工伤 , 也不能视同工伤 。
那么赵小东是否属于工伤呢?

工伤如何认定
LawSpace评析
(一)工伤的认定
1、认定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县或区人社局) 。
【LawSpace|案例分析|上班时间外出用餐发生车祸,算工伤吗?】2、工伤认定的条件: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 , 突发疾病死亡 , 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 , 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 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 , 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律师分析
关于该条的进一步理解(极其重要):第一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 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 因此 , 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 。 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 , 为了单位的利益 , 将工作带回家 , 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 , 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 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 只有这样理解 , 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 第二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 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 , “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 , 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 , 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 , 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第三 , 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 , 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 。 但是 , 应当注意的是 , 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 , 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 , 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 , 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 , 不是扩大解释 。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 ,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 ,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本案中 , 赵小东公司的员工 , 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 。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当日赵小东上中班 , 时间从11时到19时 。 赵小东于13时53分从生产车间出来 ,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骑自行车离开某公司外出 。 后赵小东于14时30分骑自行车回某公司的途中 , 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死亡 。 赵小东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 , 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 , 属于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 , 仍属上班期间 , 不属于在工作地点 , 因工作原因而死亡 , 也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范畴 。 赵小东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不属工伤 , 也不视同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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