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祥律师 赵瑞祥案例:盗窃银行88万,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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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起诉意见书指控 ,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明知他人盗窃平安银行钱款仍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帮助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 。
公安机关认为 ,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争议焦点
曾某某主观是否明知他人犯罪 , 是否与他人形成犯意联络 , 与他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
三、辩护观点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曾某某与江婷等人形成盗窃犯意联络 , 无法证实曾某某明知是犯罪行为而提供办理银行卡 ,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曾某某与江婷等人构成共同犯罪 , 应对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并立即释放曾某某 。
四、公诉机关意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 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曾某某主观上明知是犯罪行为而提供办理银行卡的事实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 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
五、本案成功之处
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提交无罪证据及无罪辩护意见 , 并得检察院采纳 。 当事人获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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