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 河南一女子身份被冒用贷款,当事人:对方是如何获得自己身份?( 二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 , 迁移户籍时 , 不变更身份证号 , 张群英的证件号被变更 , 或是为再留有一个户籍 。
就张群英的顾虑 , 付建解释称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 , 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冒用他人信息代替签字 , 对被冒用者而言 , 其借款合同是虚假的 , 是无效的 , 被冒用者对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 。
但他提醒 , 这种“被贷款”未及时还款 , 在银行系统可能会遗留下不良征信 。 当个人在向银行借贷、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等行为时 , 会受到一定限制 。
付建介绍 , 冒用他人信息 , 首先要看其冒用期间有无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 造成后果轻的 , 可对其行政处罚 。 重的 , 则涉及刑事责任 。 “若冒名使用他人信息 , 伪造相关证件 , 骗过银行的审核进行贷款 , 冒名者就涉嫌构成诈骗罪” 。 赵良善则表示 , 从现有材料看 , “张群英”的行为应不构成诈骗罪 , “她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 而且目前没表现出她不愿意还贷款” 。
付建认为 , 鉴于“张群英”的父亲已经去世 , 其父亲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 但在办理身份过程中 , 协助其父亲办理户口的相关工作人员 , 是应当被追责的 。 本案中 , “张群英”对办理户口后的信息不属于自己是明知的 , 仍继续进行使用 , 也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