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说法 何为老百姓在征收过程中所应当理解的“公共利益”?

小欣说法 何为老百姓在征收过程中所应当理解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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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欣说法 何为老百姓在征收过程中所应当理解的“公共利益”?

在我国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 , 如何理解真正的“公共利益”是一件难事 。 但是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说到 , 公共利益就是反应人民大众的利益和意思 , 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 。 但是实践中 , 法律对其规定确实非常的模糊、并不严谨 。 特别是如何保障被征收老百姓的权利 , 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范 。 下面为大家讲述一个相关案例 , 帮助大家对公共利益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


王某等数十人住在衡州某中学的教师公寓中 。 2002年12月9日 , 衡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衡州建设银行的报告 , 经过审查同意衡州银行在原有的营业大楼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 同时 , 衡州市规划局指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衡州银行为扩大营业用房 , 自行收购、拆除占地面积200平方米的该教师公寓 , 该建为露天停车场 。 衡州规划局有规划了营业用房的建设用地平面红线图 。 随后几天 , 衡州市规划及发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800平方米 。 25日 , 衡州市国土资源局请示收回衡州某中学的教师公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0平方米 , 报请衡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 同月31日 , 衡州市国有土地作出《通知》 , 该《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 , 但没有对所依据的法律具体条款予以说明 。 王某等人不服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终 ,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衡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通知》时 , 虽然说明了该通知所依据的法律名称 , 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 。 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遂判决撤销被告衡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通知》 。

【小欣说法|何为老百姓在征收过程中所应当理解的“公共利益”?】最后 , 史律师再次提醒大家 , 正确界定和适用“公共利益” , 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 征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 , 行政机关对此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本案中 ,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 所以法院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在实践中 , 存在许多打着“旧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名义实施征收的情形 。 所以老百姓在遇到这种情形下 , 一定要认真的了解该征收的具体建设项目 , 以及相关资料 , 对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有一个基础的判断 , 一但发现是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实施的征收行为 , 老百姓可以在政府举行的听证会上 , 或者在法院审理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庭审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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