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帮 人脸信息被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教你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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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帮|人脸信息被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教你如何保护】
众所周知 , 我们路面上时常可以看到的摄像头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惩治犯罪 。 然而 , 今年“3.15”晚会上爆出的一则新闻却令人十分震惊:有企业通过摄像头 , 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 , 偷偷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 这样合法吗?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怎么说!



央视曝光:我们的人脸还安全吗?
从性质上讲 , 人脸信息是非常重要个人隐私 。 然而 , “3.15”晚会中揭秘的科勒卫浴、宝马、MaxMara商店等 , 却将其作为营销的一种手段 。
以科勒卫浴为例 , 它们在旗下卫浴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抓取包括性别、年龄在内的个人信息 。 据该摄像头系统生产商“万店掌”介绍 , 他们能通过人脸识别信息精准营销 , 抓取的人脸数据信息已累计上亿 。 而另一系统生产商“悠洛客”科技也同样有此技术 , 均可以在顾客不知情、没有感知的情况下抓取信息 , 还可以手动添加各种标签 。



▲图片来源网络
最近一段时间 , 关于人脸识别引发的争议真不少 。 去年 , 杭州市民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就备受关注 。 2019年10月 , 郭兵收到动物园短信 , 称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 , 未注册的用户无法正常入园 。 对此 , 郭兵认为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 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 , 将极易危害包括自己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 遂将动物园告上了法庭 。
“你还要脸吗?”虽然这不是啥好话 ,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说 , 人脸信息的安全值得每个人关注!

▲图片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集人脸信息 , 要符合规定!
不得不说 , 有些人对自己被采集了人脸信息完全不知情 , 有些人却是因为在某些场合不得不接受采集……针对人脸识别存在的乱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做哪些规定?
1、告知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三)项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即体现了公开搜集的原则 , 必须告知被采集者采集信息的用途、目的和使用范围 。
2、确保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 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 , 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 , 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3、有权要求更正、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 , 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 , 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
4、公权力机关应当保密 。
政府机关搜集个人信息的体量庞大、情况特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 应当予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除此之外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 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 , 除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常规个人信息外 , 将生物识别信息也列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 。 所谓生物识别信息 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光学、声学、生物传感器和生物统计学原理等高科技手段密切结合 , 利用人体固有的生理特性 , (如指纹、人脸、虹膜等)和行为特征(如笔迹、声音、步态等)来进行个人身份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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