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邦律师 “最后遗嘱”pk“公证遗嘱”

新邦律师 “最后遗嘱”pk“公证遗嘱”


我国之前的《继承法》对遗嘱的规定有个例外 , 就是在数份遗嘱中 , 公正遗嘱拥有最高的效力 。 公证遗嘱 , 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 哪怕不是最后一份遗嘱 , 只要经过公证就是有效的遗嘱 。

但2021年的《民法典》对之前的《继承法》中的此项规定做出了修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遗嘱后 ,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立有数份遗嘱 , 内容相抵触的 ,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
此条修改了《继承法》中规定的公证遗嘱享有的优先效力 , 删除了《继承法》中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 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 。 以立遗嘱时间判定遗嘱的优先顺序 , 不以遗嘱形式判定优先顺序 。
基本案例
【新邦律师|“最后遗嘱”pk“公证遗嘱”】H大爷丧妻后独居 , 一日不幸中风患病 , 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 , 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 。 为了感谢儿子 , 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 , 便做了公证遗嘱 。 好景不长 , 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 , 又给侄子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 。 住院期间 , 侄子每日看望照顾 。 弥留之际 , H大爷又做了代书遗嘱 , 将财产全部留给侄子 。 H大爷去世后 , 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法院审理
法庭审理时 , H大爷儿子作为第一顺序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 诉求房产归自己继承 。 H大爷的侄子出示了H大爷的代书遗嘱 , H大爷在遗嘱中说明 , 自己患病及生活不能自理之时 , 主要是侄子在身边照顾自己 , 因此愿意将自己的房产全部给侄子继承 , 处理身后事留有的存款余额归儿子继承 。 两份遗嘱均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 , 均是合法有效之遗嘱 , 从立遗嘱时间来看 , 公证遗嘱在先 , 代书遗嘱在后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按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民\"立有数份遗嘱 , 内容相抵触的 ,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虽然H大爷的儿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并有公证遗嘱在手 , 但H大爷侄子所持的代书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 , 依据法律 , 房产判归H大爷侄子所有 。
律师分析
按照以往《继承法》的规定 , H大爷立下的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 并且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 理应由H大爷的儿子合法继承 。 如果在后期H大爷的侄子想要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 , 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撤销手续 , 公证遗嘱才会相应失去效力 。
但是该案例是《民法典》施行后的诉讼事件 , 依据新法规定 , 立有数份遗嘱 , 内容相抵触的 ,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所以H大爷将房产留给照顾自己周到的侄子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
《民法典》还增加了遗嘱形式 , 共规定了六种形式 ,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新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新增)、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 并对各种形式规定了基本的要求 。 遗嘱人选择订立何种遗嘱 , 可以结合遗产的形式、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立遗嘱人的家庭和睦情况以及立遗嘱的主要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 , 只要订立了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 , 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
现行的《民法典》正是基于诸如H大爷这种情况对原有《继承法》进行了修改 。 被继承人  最后希望将遗产留给对自己付出最多的人 , 更改了之前的遗嘱 , 只要是真实的意愿 , 无论之前是哪种形式的遗嘱 , 现行的《民法典》都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 尊重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愿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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