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away 谁拥有月亮? 一个美国“空间法”教授的说法( 二 )


所以你想挖个小行星?
国家如美国和卢森堡(通往欧盟)认为月球和小行星是“全球共享”这意味着每个国家允许私营企业家只要适时授权和符合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空间去和提取他们所能努力赚钱 。 这有点像《公海法》 , 公海不受某个国家的控制 , 但对任何国家的公民和公司持有合法执照的合法捕鱼作业完全开放 。 然后 , 一旦鱼落入他们的网中 , 他们就可以合法地出售了 。

另一方面 , 像俄罗斯这样的国家以及不那么明确的巴西和比利时认为月球和小行星作为一个整体属于人类 。 因此 , 商业开发的潜在利益应以某种方式为整个人类积累起来- -或至少应受到一个想必严格的国际制度的保障 , 以保证全人类的利益 。 这有点像最初为从深海海底开采矿产资源而建立的政权 。 在这方面 , 建立了一个国际许可制度和一个国际企业 , 目的是开采这些资源 , 并在所有国家之间普遍分享利益 。
目前看来 , 前一种立场肯定会更有意义 ,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 , 法律斗争绝不会结束 。 与此同时 , 人们对月球的兴趣也重新燃起——至少中国、印度和日本都有重返月球的严肃计划 , 这使赌注进一步加大 。 虽然最终应由国际社会决定是否能就两种立场之一达成共同协议 , 或可能在两者之间的某个地方达成共同协议 , 但至关重要的是能够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达成协议 。 在没有任何普遍适用和接受的法律的情况下开展这种活动将是最坏的情况 。 虽然这不再是一个殖民化的问题 , 但它可能会产生同样的有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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