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说法 河北6岁男孩玩耍时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父母获赔35万余元( 二 )


这起事故中 , 大宝的死亡原因是触电身亡 , 首先孩子家长作为成年人以及大宝的监护人 , 在恶劣天气后水坑附近看管子女时 , 未提高安全意识 , 未尽到安全和审慎义务 , 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 。
其次 , 某某某村委会作为电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 , 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某某某村委会存在的过错 , 其一 ,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 , 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发生人身间接接触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 , 某某某村委会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 , 是造成大宝触电身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二 , 在夏季恶劣天气发生后 , 某某某村委会应对村内低压电线等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 某某某村委会在低压电线被风刮落后未进行安全检查 。
再次 , 电力公司作为电力企业享受供电线路营运利益 , 对其负责供电的装置 , 未尽监督、检验、管理职责 , 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 电力公司对某某某村委会未安装末级保护器以及低压电线被风刮落后 , 未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的过错 。
综合考量各方侵权人及大宝家长自身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 , 大宝父母对大宝触电死亡的损害结果以承担次要责任为宜 , 责任比例为10%;某某某村委会以承担主要责任为宜 , 责任比例为60%;电力公司以承担次要责任为宜 , 责任比例为30% 。
虽然某某某村委会、电力公司对大宝的死亡结果均存在各自相应的过错 , 但不存在意思联络 , 并不构成共同侵权 。 其次 , 某某某村委会、电力公司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 ,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故某某某村委会、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据此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秩序 ,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 , 法院一审判决 , 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赔偿大宝父母237475.99元 ,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供电分公司赔偿大宝父母118738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