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刑法修正案对证券犯罪威慑力增强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时延安在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人员专访时表示 , 此次刑法修正案提高了对证券犯罪的惩罚力度 , 对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了一些调整 , 同时对有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犯罪行为加以明确 。 此次修改变化最明显的是刑罚调整 , 就是法定性调整 , 威慑力非常大 。
时延安表示 , 涉及到有关证券市场的行政执法 , 还有如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 , 这是目前一个比较大的难题 。 当前 , 应通过在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较好的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执法和刑事司法在机制上的对接、尽快培养专业队伍等方面着手进行解决 。
证券犯罪处罚力度增大
中国证券报: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做了哪些更严厉的规定?补齐了哪些制度上的短板?
时延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到证券方面的犯罪做了很大调整 ,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一是提高对证券犯罪的惩罚力度 。 在增加刑期的同时 , 对这些犯罪的罚金刑也进行了调整 。 以往规定的比例罚金制或者定额罚金制弊端较多 , 弹性不够 。 经过修改后 , 对这些犯罪行为的罚金都调整为抽象罚金制 , 也就是无定额罚金制 。 法院在适用上会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判处罚金 , 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 有较强的灵活性 。 从法定刑的变化来看 , 无论是自由刑的提高还是罚金刑的变化 , 使法院在惩治此类犯罪时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 而以往有关证券犯罪的定罪和处罚方面 , 处罚相对较轻 , 很多案件要么做缓刑处理 , 要么只判罚金处理 。
二是对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了一些调整 , 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原来构成要件包括4种情况 , 现在把之前的司法解释所涉及到的“抢帽子行为”“幌骗行为”“蛊惑交易行为”纳入刑法条文 。 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被司法解释所规定 , 在刑法中做出明文规定 , 会发挥更好的威慑效果 , 也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适用法律 。
三是此前刑法有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 这次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犯罪行为加以明确 , 可以通过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威慑 。 实际上 , 在以往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这类行为 , 完全可以依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予以明确规定 , 有利于解决实践中认识的争议 , 有利于司法实务部门执法、司法 。
刑法这次修改是配合证券法的修改 , 因而其重点是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 进而配合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 。 此次刑法修改 , 立法机关有关负责人在立法说明中明确指出 , 对证券犯罪的修改 , 是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 , 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 ,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 提高欺诈发行证券犯罪的法定刑 ,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 , 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
中国证券报:刑法修正案如何有效联动考虑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衔接?
时延安:整个来看 , 此次刑法修正案修改最重要部分的变化不是很大 。 像证券犯罪 , 我们通常说它是一种行政犯罪 , 涉及到违法的判断、基本规则并不会在刑法里规定 。 从证券犯罪适用性来讲 , 尤其是行政违法性的判断问题 , 需要在参考证券法变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 由于证券法做了一些改变 , 相应的刑法适用上也会进行改变 。 对于行政犯罪来讲 , 行政法中具体法律规范的修改和调整 , 对应的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也会有变化 。 即便刑法条文的表述变化不大 , 但随着证券法的修改乃至将来一些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 , 对判断这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都会产生“联动”效应 。 有人会质疑 , 这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如果看清行政犯罪的本质及立法模式 , 尤其是从整个法治体系来理解的话 , 其实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这次对四项违法行为进行修改 , 罪状变化最大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另一个变化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原来只限于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 现在也涵盖存托凭证以及依法认定的证券 , 因而该罪的调整范围更大了 , 罪名可以调整为“欺诈发行证券罪” 。
【中国证券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刑法修正案对证券犯罪威慑力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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