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风景 博士参与偷拍女生洗澡被开除,起诉北京市教委被驳回( 二 )


“国某作为一名曾经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 进入国内知名公立高等院校学习 , 耗费社会公共资源接受教育 , 本应珍惜机会 。 作为一名成年在校大学生 , 具备一定程度的对违法悖德行为的判断力 , 同时理应对自己有更高的道德准则要求 , 遵纪守法 , 早日学成以回馈社会 , 报效祖国 , 但其所为违背了社会准则 , 辜负了公众期许 , 更严重影响了校园管理秩序 , 本院对其提出严厉批评 。 ”
一审驳回原告国某的诉讼请求 。
二审再次驳回诉请
国某不服 ,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他认为 , 依据《某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 , 应当举行听证 。 本案中 , 学校在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并未举行听证 , 北京市教委错误认定学校所作涉案处分决定“程序正当” 。
二审法院认为 , 国某上述行为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及《某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某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开除学籍的规定 , 学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 并无不当 。
学校在调查过程中 , 向国某作出《关于国某同学违纪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 告知其申诉权利 , 并组织校领导、系领导、教师学生代表、学校党务部门、法律机构负责人等召开复查会议 , 听取了国某的意见 。
总体而言 , 学校在处理过程中保障了国某的程序权利 , 其调查处理程序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北京市教委收到国某的申诉后 , 依法履行审查职责 , 所作被诉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准确 , 程序合法 , 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 。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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