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移民美国选啥途径最好( 五 )



EB5投资移民在国内已经火了很久了。自从部分区域中心出过一些负面新闻后,经常有客户咨询我们,希望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过自己经营公司的直投方式来申请EB5。

通过直投申请EB5是可能的。不过如果您并不打算通过新设企业去做直投,而是希望通过收购现有公司来做EB5投资移民的话,孟小洁律师建议您考虑下面这几个问题:

·您的资金是通过增发股份投入到公司中?还是只是换手股东,买了原来股东的股份?
·您的资金如何运用,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符合EB5要求?
·您的公司是否是在TEA地区,投资门槛是100万还是50万?
·您是否符合EB5的其他条件?包括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EB5直投的排期,和EB5区域中心的排期也是一样的。那么,对于目前来自中国大陆的EB5投资者而言,一大挑战是,即使I-526批准了,也没有办法通过EB5立即登陆美国管理企业。当然,可以考虑其他的工作签证类型提前登陆,这就需要另外安排。否则,合适的美国伙伴或者雇员就很必要了。关于EB5的相关要求,欢迎参考宋和孟律师事务所之前的文章《移民局公布EB5审案手册,审理标准变了吗?》。

收购企业申请EB1C:关联公司关系要注意

相比于EB5排期久、限定投资额,并且需要新增就业岗位,EB1C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这也是为什么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中国申请人了解后,更愿意通过EB1C来申请移民。

EB1C对应的工作签证是L1,关于L1的要求,孟小洁律师在先前的文章《L1A申请的“四要”“四不要”》中有过详细分析。这里针对EB1C,我们再简单总结下相关的要求:

·美国公司经营满一年以上(注意是实际经营,不是注册起算)
·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包括母子公司或者姐妹公司关系)
·申请人在外国公司或者其海外关联公司中,过去三年里任职高管/经理人满一年以上
·美国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在美国公司的高管/经理人的全职岗位

如果现在关联关系还没有建立,并且申请人有意向收购美国公司建立关联关系,那么根据上述要求,特别关键的一个问题是:以谁的名义收购美国公司?

EB1C类别的本意是给跨国公司派遣高管/经理人。所以,申请EB1C的人,不一定非得是外国公司或者美国公司的股东,但是必须是这家公司的高管/经理人。同时,如果申请人本人刚好也是股东,那么也不影响申请EB1C。股东兼高管的情形,也是法律允许的。

有的读者可能会问,可是现在自己所在的企业,和美国公司之间并没有关联。不论是收购还是被收购,要多久后才能申请呢?宋和孟律师事务所提醒,其实法律的要求是,这样的关联关系只需要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存在就可以了。个案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咨询律师评估。

不是所有的收购,都能移民美国

近些年国内企业的各种兼并收购盛行,对于买公司这件事情,中国企业家已经很不陌生了。不过,对于通过收购从而实现移民美国,大家可能并不是那么熟悉,或者并不完全了解相关的要求。

根据上面的简单介绍,读者们可以看到,不同条件的申请人,在通过收购美国公司实现移民的时候,面临的挑战和要求也是不同的。

如果想通过EB1C来申请,那么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申请提交时要有关联关系。如果申请人长期服务于某家中国企业,但该企业并没有关联的美国公司,那么促成关联关系的建立,需要中国公司股东的同意。如果以该高管自己的名义去收购,并不能立即建立符合EB1C要求的关联关系。如果能建立,那么EB1C类别的优势在于,对中国大陆申请人而言,大部分时间没有排期,会比EB5的等待时间短,并且没有投资额限制,也没有证明资金来源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想通过收购美国公司来做EB5直投,那么要产生新的就业岗位,是比较大的挑战。不过,移民法上有一个例外,如果被收购的美国企业,符合受困企业(troubledbusiness)的条件,那么保持10个全职的岗位即可,不需要新增。受困企业是指那些成立了至少两年,亏损达到净值20%的企业。这种情况并不很普遍,孟小洁律师曾有过帮助客户收购受困企业申请EB5直投的案例,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进行评估。

也有客户常常问询,被收购的企业规模有没有什么要求。针对EB5,现在的企业规模没有那么重要,关键点在于,投资之后要能够创造10个全职岗位;针对EB1C,关键点在于,公司要能够证明申请人要从事的是高管/经理人的管理岗位。证明申请人从事的是管理岗位,不仅和人数有关,也和这些职位的类别和性质有关。关于EB1C的详细岗位要求,可以参考宋和孟律师事务所之前的文章《到底要管多少人,才能叫L1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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