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反传销团队 发展下线350余人 先后在多地开展传销活动 益阳一女老总被判5年

李旭反传销团队 发展下线350余人 先后在多地开展传销活动 益阳一女老总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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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反传销团队 发展下线350余人 先后在多地开展传销活动 益阳一女老总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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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一女子加入传销组织后 , 先后在南宁、南京、成都、重庆等地开展传销活动 , 发展下线会员350余人 。 近日 , 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 , 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方某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宣判 , 被告人方某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 , 被告人方某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过方某(已判决)的介绍 , 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花费69800元购买了21份连锁经营销售的份额 , 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 , 成为方某的直接下线 。
该组织的具体运作模式为: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 , 规定加入者须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产品” , 之后购买的份额每份3300元 , 每人最多可以69800元购买21份“产品” , 申购21份“产品”的成员可发展下线 , 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 。


通过层层复制 , 广泛发展人员购买虚拟的份额 , 以伞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 , 建立起上下级网络体系 , 由上线人员对下线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 , 从伞下人员所交费用中获利并得到晋升 , 级别越高获利越多 。该组织内部有一定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式 , 将人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 , 并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等级晋升制度 , 参加者购买1-2份产品是业务员级别 , 参加者及其下线累计购买3-9份产品是业务组长级别 , 累计购买10-64份产品可获得业务主任级别 , 累计购买65-599份产品获得业务经理级别 , 累计购买产品达600份以上则可获得老总级别 。

【李旭反传销团队|发展下线350余人 先后在多地开展传销活动 益阳一女老总被判5年】
在组织内部 , 设立了以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为主体的管理层 , 在管理层任职的人员除自行发展下线外 , 还对参与“连锁经营”传销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关管理 。 其中:申购总管负责收取片区内高级经理(老总)伞下新加入人员的申购款项;能力总管负责对“连锁经营”传销活动成员进行培训;自律总管负责对成员按照“经管二十条”进行管理 。被告人方某丽加入该传销组织后 , 随上线在广西南宁市进行传销活动 , 2012年6月以后 , 其所在团队先后分流到江苏省南京市、成都、重庆合川区等地 。 被告人方某丽在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期间 , 发展了其子李某2为直接下线;同时为帮方某丽在传销组织中尽快发展 , 方某将由其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的曹某(已判决)、刘某1(另案处理)安排到方某丽的下线位置 。
方某丽对曹某、刘某1及线下人员按传销组织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获取了分红 。 被告人方丽某通过下线陆续发展刘某2、刘某谋、陈某、彭某、朱某华(已判决)等350名以上间接下线 , 形成至少十个以上层级 。
按照“连锁经营”传销活动“五级三晋制”的经营管理模式 , 被告人方某丽于2011年底晋升为高级经理(又称“老总”) , 2012年下半年晋升为体总 。 2015年5月 , 被告人方某丽离开传销组织 。

2019年12月25日 , 被告人方某丽被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 到案后交代了其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参与传销组织的事实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方某丽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 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 , 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 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骗取财物 ,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 且层级在十级以上 , 发展下线人员350人以上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 , 被告人方某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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