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可疑账户精准买入 地产商人隐身幕后 恒泰艾普控制权争夺陷入僵局( 三 )


“我不知道肖飞 , 也不了解他的背景 。 北京证监局曾经调查过 , 与上市公司也沟通过 , 肖飞和我们是没有关系的 。 ”1月5日 , 针对采访人员关于肖飞与其关系的询问 , 王莉斐在电话中否认了吴先生的上述说法 。
股东名册信息显示 , 肖飞的通讯地址为“石家庄市黄河大道136号16层” , 联系电话为“0311-666855**” 。 天眼查数据显示 , 上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与“人天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联络方式相同 , 且人天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飞” 。
此外 , 股东樊友山、樊友文、樊洁琛、樊鸿文、何立新、何明全等账户也有蹊跷 。 比如 , 樊友山、樊友文两个账户曾于2015年上半年同时出现在金轮股份前十大流通股东中;除恒泰艾普外 , 樊洁琛还进入中威电子、润欣科技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列 。 这些账户于2020年7、8月份大举买入恒泰艾普 , 买入时机与硕晟科技举牌时间重合 。
至2020年11月下旬 , 何明全、肖飞依然在恒泰艾普股东名册中 , 分别持股331.20万股和136.26万股 , 持股量较8月中旬有所增加 。
此外 , 尽管恒泰艾普基本面乏善可陈 , 但该公司2020年三季报披露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 , 新进入的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QFII)、“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分别持股417.72万股、363.96万股 。 这些账户为何也来“蹚浑水”?
控制权争夺现微妙变化
除了在二级市场抢筹 , 张庆华夫妇与马敬忠夫妇已经开始“斗法” 。
2020年9月30日 , 硕晟科技及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简称李丽萍一方)提请恒泰艾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李丽萍一方提出的两项临时提案分别是罢免恒泰艾普非独立董事马敬忠、增补王莉斐及龙海彬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显然 , 李丽萍一方要增强自己在恒泰艾普董事会的话语权 。 恒泰艾普接到上述临时提案后 , 10月10日以现场及电话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专项讨论 , 除董事孙玉芹、刘庆枫、袁淳外 , 其余8名董事对此次会议进行了书面确认 。
恒泰艾普董事会认为 , 根据《上市规则》第4.4.6条规定 , 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需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 。 由于李丽萍一方在2020年8月5日增持恒泰艾普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即35,605,663股时 , 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152股至35,605,815股股票 , 持股比例超过了5% , 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因此 , 李丽萍一方增持至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 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可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不足10% , 不具备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资格 。 恒泰艾普董事会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公司证券部转达了拒绝李丽萍一方请求的回复 。
而后 , 李丽萍一方于2020年11月3日向恒泰艾普监事会发出《关于提请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再度提出上述议案 。
颇为蹊跷的是 , 恒泰艾普监事会于11月10日召开监事会会议 , 最终审议通过了李丽萍一方提出的《关于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的议案》 。 三名监事中 , 姜玉新、冯珊珊投了赞成票 , 王秋实投了反对票 。
中国证券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银川中能入主恒泰艾普后 , 董事会、监事会均未做大幅调整 。 以监事会为例 , 三名监事会成员仅换了一位 。 而此次投票中 , 姜玉新、冯珊珊均为恒泰艾普原实控人孙庚文执掌年代的老部下 。
“A股市场 , 董事会同意的议案被监事会推翻的情形原本就不多见 。 孙庚文卖壳之时与马敬忠一方结成了一致行动人 , 双方当时是建立了信任感的 。 ”吴先生告诉中国证券报采访人员 , 孙庚文的老部下投赞成票确实让人意外 , 尤其是冯珊珊与孙庚文还有亲戚关系 。
如此举动引起外界对于恒泰艾普内部是否出现“内讧”的猜测 。 吴先生指出 , 不清楚孙庚文是否直接接触了李丽萍一方 , 但其部下与李丽萍一方有过接触 。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 , 恒泰艾普现任董事会成员共11名 , 仅包笠、马敬忠、孙哲丹、张福青、李万军、孔晓丽6名董事对《关于公司监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告》发表明确的书面确认意见 。
即便如此 , 恒泰艾普董事会认定监事会上述决议无效 。 在交易所的关注下 , 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 ,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十六条规定 , 该指引所称达到1%、2%、5%、30%、50%等具体持股比例的“达到” , 实践中的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手;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 , 该指引所称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5%”“达到30%”“每增加5%”“每减少5%”“降至5%” , 其取值范围为该比例的上下100股 。 由此可知 , 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的取值范围应当在该比例的上下100股 。 因此 , 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至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 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可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不足10%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