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战法税 民法典生效,广州首例由侄子继承遗产的公证案!

韩战法税 民法典生效,广州首例由侄子继承遗产的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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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战法税 民法典生效,广州首例由侄子继承遗产的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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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失独 , 终身未婚 。 茕茕孑立 , 踽踽独行 。
人的成长总是伴随着或这或那的伤痛 。
顶着生活的重担 , 奋斗了一辈子 , 眼看着步入夕阳之年 , 财产却无人继承 。
怎么办?只能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吗?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后 , 全国多地首案已判 。
4日 , 广州办理首例侄甥代位继承公证 。
据广州公证处介绍 , 当天 , 李先生、林女士拿着一本房产证 , 来到公证处咨询能不能继承李阿婆的房产 , 该处房产会不会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而被“充公” 。
经过了解 , 原来李先生是房屋产权人李阿婆的侄儿 , 林女士是李阿婆的姨甥 。 李阿婆终生未婚 , 膝下无子女 。 阿婆共有四个兄弟姐妹 , 她在其兄弟姐妹中是年龄最小的一个 。 由于阿婆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先于其去世 , 所以在阿婆去世后 , 并没有可以法定继承她遗产的亲属 。
那这处房产李先生和林女士可以继承吗?

按照旧《继承法》 , 李先生、林女士既不是李阿婆的法定继承人 , 也不在李阿婆代位继承人范围内 , 除非是遗赠 , 否则李先生和林女士是不能取得李阿婆的遗产 。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但已经施行的《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 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所以 , 公证员确认李阿婆遗留的房产 , 可以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 , 也就是侄儿李先生、姨甥林女士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那么适用代位继承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我们结合上述例子 , 下面做个简短说明 。
第一 , 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也就是有权继承李阿婆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先于李阿婆离世 。
第二 , 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 如果是李阿婆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李阿婆离世 , 不发生代位继承 。
第三 ,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 也就是说 , 如果李阿婆的子女先于李阿婆死亡 , 那么李阿婆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继承李阿婆的遗产 , 不受辈数的限制 。 但如果是李阿婆的兄弟姐妹先于李阿婆死亡 , 那么只有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继承李阿婆的遗产 。
需要注意的是 , 李阿婆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继承顺位上优先于阿婆兄弟姐妹的子女 。
第四 ,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 也就是说李阿婆兄弟姐妹能继承李阿婆哪些遗产 , 李先生和林女士也只能继承哪些 。
第五 , 代位继承只用于法定继承 。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编所称子女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编所称父母 ,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 ,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如果李阿婆身前立下遗嘱或者遗赠 , 被指定人先于李阿婆死亡 , 被指定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 。

回到开篇的问题 , 没有法定继承人 , 财产只能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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