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 广州一夫妇欲将房产转给儿子却担心“被抛弃”,这招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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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李奇龙 吴晓航
图/通讯员提供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广东普法网
欲将房子转到儿子名下 , 又担心“被抛弃”?万一儿子离婚 , 房子会不会被儿媳分走一半?最近 , 广州的苏先生夫妇遇上了一件烦心事 。
年过七旬苏先生夫妇 , 育有一子 。 由于儿子、儿媳工作繁忙 , 平时住在海珠区 。 而苏先生夫妇和孙子则一同住在老人购买的、位于越秀区的房子里 。
眼看着孙子准备要上小学 , 但是入学问题却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 这可把爱孙心切的苏先生夫妇给急坏了!于是 , 苏先生夫妇想到了一个解决办法 , 就是将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 , 让孙子取得房屋附近小学的入学条件 。
虽说这是个好办法 , 但苏先生夫妇仍有些许顾虑 。 他们担心 , 如果儿子将房屋抵押或出售给他人 , 未来夫妇二人的居住权益得不到保障;万一以后儿子、儿媳的感情不好闹离婚的话 , 房屋将会面临分割的局面 。
于是 , 苏先生夫妇来到了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寻求帮助 。 公证员耐心地听苏先生夫妇诉说了自己的担忧后 , 建议他们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 即苏先生夫妇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儿子一人所有 , 儿子取得房屋后 , 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且老人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居住权 , 设定老人去世前可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 这种方式既能解决老人家的晚年后顾之忧 , 也能让孙子符合房屋附近小学的入学条件 。
此房屋虽然是无偿赠与 , 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 否则儿子无权擅自将房屋出租、出售给他人 。 同时 , 苏先生夫妇有权在房屋内居住到百年归老 。
苏先生夫妇办理了上述的赠与合同并约定了居住权 , 公证员告知他们应该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 让老人的居住权利有法律保障 。
民法典:
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
本案中 , 苏先生夫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 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儿子个人所有 , 同时可以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义务 , 约定苏先生夫妇可以在房屋中居住到百年归老 , 儿子按照约定履行保障苏先生夫妇的居住权 。 (更多新闻资讯 , 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王楠
审签|魏礼园
【羊城派|广州一夫妇欲将房产转给儿子却担心“被抛弃”,这招可避免】实习生|周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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