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塑料资讯 重要通知!速看!一文了解事故应急池设计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 三 )


对未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企业 , 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 , 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 , 不得进行项目“三同时”验收 。
此外 , 如果将事故应急池作为水污染防治设施中的一部分 , 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 ,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 验收不合格的 , 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执行相关管理工作 。
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直至验收合格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执行行政处罚 。
2、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 , 企业要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 主动建设事故应急池或结合环保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建设事故应急池 。
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收集池合建)而导致雨水排放超标的企业 , 可依据违反《水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情形 , 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 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 。
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且发生事故后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企业 , 可依据《水法》第八十三四条“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 消除污染”的规定 , 责令企业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或直接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 , 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情形 , 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
3、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化工园区 , 2012年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 要求园区完善防控体系 , 健全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 确保环境安全 。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苏环办﹝2014﹞25号) , 明确园区企业要建设事故应急池 ,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 容积大小一般为“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废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流体体积之和 。
2020年发布的T/CPCIF 0049—2020《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标准》明确了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的建设原则、规模、建设内容等 。 此标准适用于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 , 以及环境风险评价要求应设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的其他园区可参照 。
实际环境管理工作中 , 环保部门应按上述要求 , 加强对园区内事故应急池的监管 。 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依托污水处理厂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或单独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事故应急池联通的方式 , 进一步增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 而对于因缺少事故应急池而导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园区 , 环境监管部门可督促园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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