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 安徽望江17岁女孩溺亡之后( 二 )


“但是针对警情的特殊性 , 他们没有做好相应的预案” , 许队长同样提到 , 如果涉及跳水、跳楼的警情 , 应该联动消防或专业救援队 , 一起赶到现场处置 。
这件事还引发一个话题 , 游泳是否应该成为警察的必备技能?
目前 , 我国的基层派出所还没有相应救援设备 , 相关规定也没有细化到警车上必备救生圈、绳索等 。 据许队长介绍 , 加之不少民警不具备游泳技能 , 在这种情况下 , 即便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 , 能力也十分有限 。
“这个事情值得我们反思 , 民警确实不是超人 , 但希望一线警察还是能有这方面的技能 , 作为到达事发现场的第一人员 , 如果有相关技能 , 确实能避免不少悲剧的发生 。 ”许队长称 , 近年来 , 他所在的救援队也一直在向一线民警推广应急救援知识 , 除了鼓励学习游泳 , 还包括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等 。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 , 要求整个公安机关的出警民警都具备各种技能是不现实的 , “只能说是今后考虑增加更好的装备 , 加强出警人员的救助培训 , 或者在人员的配置上有进一步推动 。 ”
曾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的李立(化名)介绍 , 针对民警缺乏专业的救援技能和救援设备 , 目前并没有成文的详细规定 , 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地区 , 基层派出所并没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 “这次是跳水 , 遇到高空跳楼怎么办?所以 , 这些意外应该由专业的部门来做 , 而不是一个警察包打天下 。 ”
“原来公安部有规定群众有危难 , 警察必须勇为 , 但危难指的是本身不想的情况下遭受意外 , 但遇到自杀人员 , 本身没有求生本能的话 , 其实不太好处理 。 ”李立称 , 视频中民警没有立即下水拉人 , 他判断其实也是担心刺激到女孩 , 另外也考虑到当时的水域情况 。
律师:公安局或将承担行政责任
在望江民警被指责处警不力后 , 有网友翻出了2014年事发于山东的一起类似案件 。
据裁判文书网 , 一名男子在人工湖不幸落水 , 现场人报警称有人落水 , 并告知落水地点 。 110接警后 , 指派临邑县公安局德平派出所处警 , 处警民警及时赶赴现场 , 但未携带救生圈、绳索等救援器材 。

裁判文书网相关文书
事后 , 落水男子父亲以行政不作为将警方告上法庭 。 最终 , 山东省高院判定 , 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 , 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 , 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 , 因此 , 临邑县公安局实施的救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 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 。
不过 , 山东省高院认为 , 落水者溺水死亡的后果 , 与临邑县公安局未能善尽法定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针对望江女孩跳水一事 ,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认为 , 不能要求不习水性的警察作无谓的牺牲 , 也不能以女孩是否营救成功为标准 , 主要应以警察是否履行了“立即救助”的法定义务 , 来判断是否有责 。
刘昌松分析 , 从视频来看 , 开始时 , 到场警察离站在浅水区女生仅1米左右的距离 , 若及时下水一步拉回女孩 , 能轻松救助成功 , 但贻误了时机;在女孩向深水区跳下刹那 , 女生身着棉衣下沉有个过程 , 在场警察若及时下水1米 , 也有可能拽回女孩 , 但警察失去时机 。 若反应迅速 , 立即下水 , 前行1米水深折回 , 即使未拽回女生 , 公众是理解的 。
“从上述两个环节 , 即能判断其确有未体现立即救助的职责要求之嫌 。 ”刘昌松称 。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 , 处警民警可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 但当地公安局或将承担行政责任 。
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35条规定 , 民警接到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的救助后 , 应当立即受理 , 并视情进行处置 , 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 即对此类救助的要求 , 区别于刑事案件现场处置、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
因此 , 殷清利表示 , “该工作规范对此类紧急类事发的救助规定为‘视情’ , 即是充分考虑此类救助的危害性 , 也是充分考虑到民警是否具备此类救助的专业能力与客观条件 。 ”
殷清利称 , 此事发生在冬季水中 , 出警民警身穿棉衣 , 没有携带专业救助设备 , 也不具备专业的冬泳技术能力 , 加上事情突发 , 仅在几秒中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 , 在此条件下要求民警立即跳水救助 , 有可能出现人无法救起 , 而救助人身亡的后果 。
“按照目前相关法律 , 追究民警刑事责任并不合理 , 民警也不应该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直接买单 , 但是 , 民警的处警行为毕竟是公安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行为 , 因此公安局可能会构成行政责任 。 ”殷清利称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