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中有个彩虹 父母特意写明家产留给独生女,还是被女婿分走了,律师:本不用写

风雨中有个彩虹 父母特意写明家产留给独生女,还是被女婿分走了,律师:本不用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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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中有个彩虹 父母特意写明家产留给独生女,还是被女婿分走了,律师:本不用写

文\\好孕姐
父母之爱子 , 则为之计深远 , 对女儿也是如此 。 身边不少有独生女的父母 , 早早就给女儿买好了婚前房 , 至于自己住的房子 , 以后也肯定是女儿的 。
父母爱女的拳拳之心 , 我自然能理解 。 但你能保证房子以后肯定只归女儿一人所有 , 不被女婿分割吗?有对父母想到了这点 , 他们提前写好了遗嘱 , 明确指出房子只归女儿一人所有 。 结果 , 父母去世两年后女儿因婚姻变故提出离婚 , 却被告知女婿也要分得自己父母的一半遗产 。
更为稀奇的是 , 女儿为此特意去咨询律师 , 律师看了父母的遗嘱摇头说道 , 根据她家情况 , 父母要是不特意写这一句 , 家产还全都是女儿的 , 结果就因为这句“画蛇添足”的话 , 才给了女婿可乘之机 。
这是怎么回事?让我们分析下原因 。
▲继承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①根据继承法: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 应当继承父母全部遗产
《继承法》里 , 对继承人有相关规定 , 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 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 则遗产全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 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 , 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顺延继承 。

在这个女儿的案子里 , 女儿父母均已去世 , 祖父母也早已不在世 , 不存在一方配偶继承或者女儿爷爷奶奶继承的情况 , 那么继承权只落在了女儿一个人身上 。
因此 , 即便这位女儿的父母不立遗嘱做特别声明 , 等父母离世后 , 遗产自然而然是由女儿继承的 。 因为女婿不在“子女”这个范畴中 , 所以无权继承岳父母遗产 。
那为什么立了遗嘱之后 , 就有女婿的份儿了呢?原因如下:

②根据婚姻法:继承或所得财产 , 夫妻婚内共有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款 , 夫妻婚内应当共同拥有彼此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注意这个“继承”是指父母明确指明要给子女的 。 虽然女方父母在遗嘱中说了“财产在父母过世后归女儿一人所有” , 但因为没有排除女婿这个配偶的存在 , 当时女儿女婿又都处在婚姻内状态 , 所以被认定是女婿和女儿共同拥有继承的财产 。
总结一下 , 父母若没立遗嘱 , 默认顺位继承 , 遗产给儿子或女儿个人 。 父母立遗嘱 , 声明遗产给子女 , 却没有做特殊排除 , 就被默认是给夫妻俩的 。
因为这对父母属于双双去世 , 又无上一辈父母在世 , 所以即使不特意在遗嘱里写明 , 财产也是归女儿所有 , 而且是只归女儿所有 , 女婿无份 。 因为女婿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范畴 。
但父母写了遗嘱 , 标明归遗产归女儿所有 , 虽然排除了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没这个必要 , 根据他们的情况 , 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剩女儿) , 但没排除“女婿不得继承” , 所以被认定是婚内共同财产 , 由女婿和女儿共同拥有 。
▲想要维护女儿利益 , 父母该如何做?
很明显 , 如果这对父母在遗嘱里对女婿进行排除 , 加上一句“遗产与女儿配偶或其他人无关”就可以了 。 因为《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是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给谁的财产就归谁 , 这对父母错在对女婿的排除没有写在遗嘱里 , 如果写明就好了 。
可见平时了解些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 如果这对父母在立遗嘱时能去公证处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公证 , 当场就会有专业人员指出遗嘱中含混不清或未能表达全意的地方 , 可能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 而且 , 在专业人员的见证下 , 遗嘱的效力更能保证 。

不过 , 父母们也别以为 , 家有独生女干脆就不用立遗嘱 , 财产就直接归女儿了 。 要知道 , 案件里这位女儿的家庭情况很特殊 。 如果家里有老人 , 父母一方去世 , 遗产就由老人、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 , 如果老人随后去世 , 则他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由他的配偶、子女继承 。
在这样的情况下 , 相当于父母去世 , 独生女也不一定能继承全部遗产 , 还有可能被姑姑、叔叔伯伯给分走一部分 。 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 还是立份遗嘱 , 特意进行说明较好 。
当然 , 新的民法典将要实施 , 里面涵盖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 现在的继承法将面临失效 。 到时候法典里怎么说 , 也是另一回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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