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灵 最高法判例:先补偿后拆迁,无补偿则无拆迁!

法律精灵 最高法判例:先补偿后拆迁,无补偿则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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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拆迁 , 无补偿则无征收 。 在被征收人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 , 政府作出了集体土地征收决定 , 只能说明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 , 但被征地农民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仍具有继续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不能仅将征地决定作为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仝山林 , 男 , 1962年10月14日出生 , 汉族 , 住河南省滑县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滑县人民政府 , 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 。
法定代表人:陈忠 , 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涛 , 滑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第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 。
负责人:赵彦坡 , 该村委会主任 。
再审申请人仝山林因诉河南省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 , 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787号行政判决 , 向本院申请再审 。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 并于2019年4月18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 再审申请人仝山林 , 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涛、李宏法到庭参加询问 。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
仝山林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滑县200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2〕248号)转用并征收张庄村耕地7.8781公顷 , 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滑县200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 但该通知并不包括仝山林的承包地 , 而是征收了同样位于文明路东侧的另外30亩土地 。 2.2005年4月18日滑县国土资源局与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留地安置协议非国家征地批准文件 , 不具备改变土地性质的法律效力 。 3.2003年8月21日 , 滑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庄村民委员会签订《征用补偿协议书》载明的征地面积与《留地安置协议书》中载明的面积不符 , 说明其承包地并未被征收 。 综上 ,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 适用法律不当 , 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
滑县人民政府辩称:2005年4月18日 , 滑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留地安置协议书》 , 明确将2001年度、2002年度征收张庄村135亩土地中划定留地30亩 , 涉案土地作为留地的一部分给张庄村二组使用 。 在此情况下 , 仝山林对涉案土地已无承包经营权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请求予以维持 。
本院经审查认为 ,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 , 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关于滑县200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2〕248号) , 征收张庄村耕地7.8781公顷 。 同时 , 滑县人民政府称已经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张庄村民委员会 , 原审中张庄村民委员会又提供了仝山林领取补偿款的清单 , 且仝山林也一直未向行政机关主张给付征地补偿款或提起相关请求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诉讼 , 因此可认定仝山林已经得到了征地补偿款 , 其与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

需要说明的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之规定 , 征收集体土地的 , 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有征收必有补偿 , 无补偿则无征收 。 在被征收人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 , 政府作出了集体土地征收决定 , 只能说明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 , 但被征地农民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仍具有继续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不能仅将征地决定作为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条件 。 《留地安置协议书》系征地决定作出后 , 有关部门与原集体土地所有人签订的有关土地使用的协议 , 亦不足以否定原集体土地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 。 原审判决仅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滑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留地安置协议书》为由 , 认定仝山林丧失了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 适用法律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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