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妞资讯 要约失效的话意味着什么,要约的失效是怎么理解的?
要约简单的来讲就是有一方当事人想要签订合同的意思 , 并且会给予一定的签订条件 。 要约一旦成立 , 那么受要约人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 规定在什么时间内要做什么都是必须要完成的 。 要约成立之后 , 可能也会因为一些原因失效 。 那么要约失效的话意味着什么 , 要约的失效是怎么理解的?
网友咨询:
要约失效的话意味着什么 , 要约的失效是怎么理解的?
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张欢律师解答:
要约的失效 , 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 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 , 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
要约失效后 , 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 , 受要约人即使承诺 , 也不能成立合同 。
《合同法》第二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 ,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张欢律师解析: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 。 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 , 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 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 , 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 。 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
【法妞资讯|要约失效的话意味着什么,要约的失效是怎么理解的?】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 。 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 , 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 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 , 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 , 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 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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