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天健会计师所半年收5张警示函 审计杭可科技IPO违规( 二 )
杭可科技于2019年7月22日登陆上交所科创板 。 公司招股书显示 ,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亿股 ,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 , 且不超过4100万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募集资金5.47亿元 , 扣除发行费用 , 4.27亿元将投资于“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 , 1.2亿元将投资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 审慎履行职责 , 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 , 并对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 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 , 中国证 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 , 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 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 可以同时采取 3 个月到 1 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 , 逻辑混乱 , 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 , 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 , 采取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 个月至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丽、金东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 , 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IPO审计项目(报告文书:天健审(2019)138号)进行了专项检查 。 经查 , 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且披露的收款进度与实际不符
2018年12月 , 公司暂停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 。 2018年底实际收款100万元 , 期后收款1500万元 , 合计1600万元 , 收款比例15% 。 你们于2019年5月5日向上交所提交的《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健函〔2019〕377号) , 披露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度为“未发货 , 已收款30%” , 与实际情况不符 。
二、未充分披露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 , 且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 , 公司向比克动力共退回12笔无法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 涉及金额11,692.7万元 。 你们了解到上述事实 , 但未充分评估相关风险 , 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 未在《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健函〔2019〕377号)中披露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 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 及时加强质量控制 , 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 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 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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