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年报披露违规 精功集团及董事长金良顺收警示函

  中国网财经7月22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经查 ,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 于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 截至目前 , 公司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 金良顺作为公司董事长 , 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 二、将5.57亿元募集资金转给他人使用 , 其中3.92亿元在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前已转回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其余1.65亿元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浙江监管局督促下转回 。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金良顺分别予以警示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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