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执行人回家救灾“开绿灯”无损司法威严( 二 )
但事实上,长宁法院对刘某“特事特办”跟破解“执行难”,内在指向是一致的——都是对规则的尊重。
从程序上讲,长宁法院对刘某“网开一面”绝非徇私舞弊,而是严格按照程序来的。法院干警收到刘某的诉求后,既向单位汇报,获指示后又征询了申请执行人意见,在其同意后才走解除“限高”程序;正常“限高”解除的审批需不少时间,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立即向上级法院汇报,争取到绿色通道,解除决定当天即生效。这些都遵循了“依法”的前提。
值得一说的是,为被“限高”灾区民众无法回家自救而开启绿色通道的举措,并非针对个人的“法外开恩”,而是对于该群体的普适性优待。
据了解,地震发生后,该法院对执行案件逐案排查,对申请执行人为灾民的,做到优先执行;对被执行人为灾民的,先予满足群众基本生活、灾后重建等需求。对涉及灾区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涉灾群众执行案款第一时间支付,建立抗震救灾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等。
说到底,当地法院是考虑到了“特殊时刻特别对待”的原则,对涉民生问题分轻重缓急、按优先度排序,跟救灾大局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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