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 十 )
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
《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燃烧器具经营者从事安装、维修活动,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费用收取、用气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燃气用户专有部分以外的分户计量装置出口前(含燃气计量装置)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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